目 录
★ 涉税通知
★ 政策公告
1、 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3、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4、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5、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6、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7、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 办税指南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
江苏地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2
网上办税服务厅:http://sq.jsds.gov.cn
涉 税 通 知
1、本月纳税申报期为:1月1日—1月20日
本月申报的税种、基金、费: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车船使用税、资源税、印花税、车船税、企业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社会保险费、房产税、江苏地方各项基金
2、办税服务厅作息时间:上午08:30---11:30
下午14:00---17:30
3、局长接待日时间:1月15日,地点:市地税局办税服务厅;
4、网上办税地址:
外网:http:// sq.jsds.gov.cn
5、涉税咨询、举报、投诉电话:12366
6、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主动办理纳税申报。
7、建议您合理安排时间,尽量选择申报期前期申报,避免高峰时段人多拥堵
政 策 公 告
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78号
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
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639号
1、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33号
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8号
1、应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2、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3、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4、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对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121号
1、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694号
1、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2、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2号
从2008年1月1日起,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办 税 指 南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办税指南
办理地点 市区:纳税服务中心办税服务科市区办税服务厅;各县及宿豫局: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申请条件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帐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及其它损失,按照规定需税务机关审批后扣除的,均可向税务机关提请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申请。
报送资料 纳税人申请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必须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报告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一览表》(见附件)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据。
办理时限 窗口受理、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注意事项 纳税人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纳税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由纳税人书面申请,经纳税服务中心中心受理审批岗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但最长不能超过本年度终了后第65日。
法律责任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税前扣除审批从而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征相应税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维权服务渠道
维权服务热线:12366-2;
网上维权服务:sq.jsds.gov.cn“维权服务”栏目;
维权服务信箱:办税服务厅设有“局长信箱”、“涉税案件举报箱”和“廉政行风投诉箱”;
其他:纳税人维权服务中心、“纳税人之家”。
涉税信息获取方式
1、拨打江苏地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
2、登陆宿迁地税网站sq.jsds.gov.cn,了解涉税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