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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息借款理不清 赔了夫人又折兵
发布日期:2010-02-21浏览次数: 作者:周天保信息来源:宿豫字号:[ ]

  一、基本案情

  我局在房地产业税务检查中发现A公司将1000万元银行借款暂借给该公司的B股东,时间3个月,B股东到期按协议(不付利息)还给A公司1000万,B股东实际也没有支付利息给A公司。被我局依法追缴税款和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并处以0.5倍的罚款。

  经稽查人员查证,A公司以银行借款1000万元暂借给该公司的B股东使用不收利息,直接达到了漏缴营业税和未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目的。

  二、案件解析

  据A公司财务负责人李某解释因借款不收利息,所以不需申报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纳税调整。实际上,A公司是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该公司的B股东使用,已经形成了严重的涉税问题。

  国税函发[1995]156号《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第十条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因此税务机关有权力按照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核定其转借收入,按金融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A公司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该公司的B股东使用,所支付的利息与取得收入无关,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三、稽查寄语

  借款是企业的正常行为,但是无偿借款就是不正常运营。企业一定要认清借款行为的性质,不能等同于自然人之间的交涉,否则只能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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